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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章皇权不下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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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甄乾迁到鹿泉县之后,在慢慢的积累下,现在手里明面上掌握着四五百名奴婢,其中极少一部分是当初从甄府分家带出来的奴婢,他们有的是甄府自己的奴婢,也有甄乾母亲从王家带来的奴婢,现在都属于甄乾私人所有。
  这里就不得不先说一下唐代的婚姻财产制度?
  首先,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,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:“男20岁,女15岁”就可以结婚;玄宗开元二十二年,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,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“男15岁,女13岁”。
 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“婚书”。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,子女如果不服从,法律规定,杖责一百,因而,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,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。
  除了立“婚书”外,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,买卖婚姻非常普遍。据《新唐书--高俭传》记载:唐代的婚姻是:“嫁娶必多货,故人谓之卖婚”。
  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:《唐律疏议》里说:“人各有偶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宜婚配”,就是说,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,但必须门当户对,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,是不能结婚的。唐律还规定,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,就徒刑一年半。唐代禁止近亲结婚。唐代法律规定,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,如违反徒刑或杖刑。唐代允许寡妇再婚,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:“过了守孝期的妇女,可以再婚”。
  唐代纳妾是合法的,唐律规定,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,可以接纳为妾;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,丈夫可以纳妾。
  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、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。在婚姻的缔结方面,《唐律》规定“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”和传统的“六礼”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,并规定了“报婚书”、“有私约”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。在婚姻的解除方面,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: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。前者分为“断离”与“出妻”,协议离婚即“和离”。
  根据《唐律》规定,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,一是“嫁娶违律”或“违律为婚”,二是出现“义绝”的情况,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。在婚姻的限制方面,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。
  《唐律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“嫁娶违律”和“违律为婚”,《唐律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“三不去”。
  唐代明媒正娶的妻子地位很高,男主外、女主内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。
  《礼记·昏义》中有记载:“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。闻民间嫁女,无一不备,有用银数百两,数千两者,最少亦须百数金。虽卖田借债,亦须凑办。男家以厚嫁为荣,薄则笑之,甚至翁姑待媳妇,以妆之厚薄为爱憎。”
  唐代制度因袭前代,女方嫁女儿花费甚大,有的甚至卖田或借债也要风光嫁女儿,因为女儿嫁妆的多少关系到她在夫家的地位,嫁妆太薄的女子在夫家会受到轻视。
  唐代开元年间的《户令》:“诸应分田宅及财物,兄弟均分。其父祖亡后,各自异居,又不同龚,经三载己上,逃亡经六载已上。若无父祖旧田宅、邸店、碾皑、部曲、妇牌,见在可分者,不得辄更论分。妻家所得之财,不在分限。妻虽亡没,所有资财及奴裨,妻家不得追理。兄弟亡者,子承父分。继绝亦同。兄弟俱亡,则诸子均分。其未娶妻者,别与聘财。姑姊妹在室者,减男聘财之半。寡妻妾无男者,承夫分。若夫兄弟皆亡,同一子之分。有男者不得别分,谓在夫家守志者,若改适,其见在部曲、奴牌、田宅不得费用,皆应分人均分”。
  也就是说女子嫁到夫家之后,若作为配偶的丈夫为财产所有人,当他去世时,妻妾均无子,则妻妾可以继承丈夫全部的财产;如死去的丈夫作为遗产继承人时,则寡妻妾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份额,即与丈夫的其他兄弟实行“诸子均分”。